而合川市海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认为,房屋销售合同中,合同面积与竣工交付面积不一致,这在所有房屋购销合同中都存在,但结算是以竣工面积为准,此事实际上是该购房户找理由拒交房款。
签订合同,就是为了约束买卖双方,避免在执行交易中,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。交付的面积比合同中规定的大出近10平方米,是否有些太离谱?其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合同还有什么意义?一些房地产商不是将“豆腐渣”工程推向市场,就是找各种借口毁约,以房产证相要挟,强行“涨水”或”缩水”销售。这些做法,怎能让消费者掏出血汗钱,放心购房呢?